付款请求权是持票人享有的第一顺序权利吗?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付款请求权是持票人享有的第一顺序权利,追索权是持票人享有的第二顺序权利,汇票到期被拒付的,持票人可以向其他债务人支付票据的资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五条付款请求权是持票人享有的第一顺序权利,追索权是持票人享有的第二顺序权利,即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或者具有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所列情形的,持票人请求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支付票据法第七十条第一款所列金额和费用的权利。
票据付款人的形式审查义务是什么?
(一)票据的样式(格式)
银行汇票、商业汇票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一格式、联次、颜色、规格,并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的印制厂印制。由各家银行总行组织定货和管理。银行本票、支票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一格式、联次、颜色、规格,并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的印制厂印制,由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负责组织各商业银行定货和管理。票据是一种要式证券,其样式必须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管理印制,当事人不得自制票据,自制票据无效且违法。当事人书写票据时应当用碳素墨水的笔或墨汁笔书写,否则付款人不予受理付款。对票据样式付款人应认真审查是否是人民银行统一监制。
(二)票据上记载事项
票据记载事项决定着票据行为创设的票据权利的具体内容,因此,票据上的主记载事项必须符合票据法的规定。为使票据行为有效成立,要求基本票据上进行各种有效事项的记载。基于票据的要式性,票据法严格规定了票据上应记载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相对必要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不得记载事项等,如汇票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为:表明“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汇票上未记载上述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对无效票据付款人付款的,责任自负。
(三)票据更改情况
票据上的记载事项,按是否能更改,可分为可更改事项和不可更改事项。我国票据法明确规定,票据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为不可更改事项,更改不可更改记载事项的票据无效。其他记载为可更改事项,可更改事项要由原记载人依法更改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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